火力发电厂劳动平安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电技[1996]56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劳动平安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经审查通过绿化设计,应结合平安、卫生要求进行。
4 防火防爆
4.0.1 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急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安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爱护系统、联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平安技术规定》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急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把握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平安疏散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4 集中把握室、单元把握室、机炉把握室、主把握室、网络把握室、化学及运煤把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接受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氢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实行防爆泄压措施。
4.0.6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建筑物,应实行下列措施:
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 协作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 接受不发火花地面。
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接受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4.0.7.3 当接受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实行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接受花纹钢板制作。
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接受不燃烧材料。
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整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平安的需要。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接受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接受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力量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开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四周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0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肯定的抗爆力量。
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寒冷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爱护装置。
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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