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论知识产品的特点吴汉东闵锋上传时间:2004-3-10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中所创造的产品, 具有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等多种表现形式。尽管知识产品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 .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有所创新, 有所突破。例如, 科学发现应当是对至今没有认识的可以证明是正确的物质世界的现象, 性质和法则的认识”(《科学发现日内瓦条约》), 文学, 艺术作品一定要有独创性,“它是作者自己的创作, 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则是“利用自然法则对技术思想的高度创造( 日本《专利法》), 商标标志必须具有识别性, 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这里, 强调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特点, 并不是说物质产品没有创造性。问题的关键在于,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而物质产品却不要求这样。例如, 生产相同的物质产品, 不问其数量如何, 都可以分别取得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而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 以后的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 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法律保护。我们说,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 这是同物质产品构成财产权客体的条件相比较而言。但就某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来说,这种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则各不相同,一般来说, 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 它必须是该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 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解决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 版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独立构思和创作, 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同, 均可取得独立的版权,商标标志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 2 .非物质性。商品是用于交换,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从其本质属性来说, 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 它具有外在的形体, 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类产品具有物质性。另一类是人类在精神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 它没有外在的形体, 但具有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主要特征: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 如固态、液态、气态等), 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 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某一物质产品, 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 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 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 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 而一项知识产品则不同。它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 被许多人来共同使用, 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为第三人所占有。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使知识产品创 2 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这种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例如,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现为文学著作。舞台表演、绘画、雕塑, 音像制品等, 发明创造表现为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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