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篇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时间: 2014-09-04 11:39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三、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 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 269 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所以, 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 2011 年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 2011 〕 41号) ,该规定第 100 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实, 根据《合同法》第 276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 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 、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 、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 、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 、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 、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 、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审价) 的范围; 7 、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出台前, 这些争议问题, 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随着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的出台,在实践中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有不同意见的,也只能叫学理解释或“一家之说”, 作为目前实务还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 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 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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