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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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去、保险限期、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实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赶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建议,造成财富损失没法确立的,以被保险人供给的财富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维修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照。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该实时作出审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实时向被保险人供给索赔须知;审察索赔资料后以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该实时通知被保险人增补供给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给了各样必需单证后、保险人应该快速审察定,并将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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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实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完成补偿协议后
付赔款。
10 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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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富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咨询,执行照实见告义务。
在保险限期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以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添的,应该实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不然,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添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肩负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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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还有商定外,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合同建即刻一次交托保险费。保险费交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肩负补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实时采纳合理的、必需的施救和保护举措,防备或许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不然,造成损失没法确立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肩负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踊跃辅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该供给有关证明和资料。
惹起与保险补偿有关的仲裁或许诉讼时,被保险人应该实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补偿办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向保险人供给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该供给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花费票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惹祸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停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办理的事故的,应供给有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破坏的保险车辆,应该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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