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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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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产[2010]596 号
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
责内设09]789 号)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
(5)资产评估的审核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
该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核准。
2、承担的审批事项
(1)固定资产的调剂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单
位之间进行资产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车
辆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调剂手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管理范围内单位与范围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省财政厅审核
办理。
- 4 -(2)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
的处置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除房屋、土地、车辆、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
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3)车辆报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车辆报废事项,由
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
局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财
政厅负责。
(二)为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相一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管理范围内拟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征
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下发。
(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范围内单位所属的行政(包括垂
直管理单位、驻外机构)、事业单位(除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
管理,仍由该单位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审批事项,按照审批
权限,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应由省财政厅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管理的“省直机关办公楼大修经费”和“省直部门车辆更新(增
配)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 5 -(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资产出租、出
借及处置资产形成的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收入形成后应由产权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7]405
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
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 号)的规定直接缴入
省级国库。
(六)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新建或购置的
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计入单位固定资产
账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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