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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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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研究
【摘要】在法官行使权力时,可能会出现下位法、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法官是适用上位法规定展开裁决还是送请有权机关裁决处理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弹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选择适用权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研究
【摘要】在法官行使权力时,可能会出现下位法、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法官是适用上位法规定展开裁决还是送请有权机关裁决处理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弹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选择适用权,进而提出如何行使选择适用权。
【关键词】法官 法律规范冲突 选择适用权
针对法律规范冲突问题法官应如何处理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遇到了法律规范冲突,法院是在审判直接裁决,确定如何适用直接选择,还是在遇到矛盾时送请有权机关裁决,针对此类问题不同部门的见解也不相同。部分人认为要送请有权机关处理,法院不能直接选择适用;也有些人认为按照法律适用直接作出选择,在案件审理中直接确定适用法律,无须送请有权机关裁决。当然,法律规范冲突除了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冲突,还包括同位法、准同位法之间的冲突。不同适用法律的实施法律结果不同,从而产生了法律规范冲突。随着社会形态愈加负责,法律数量也不断增多,再加上制定时间不同,因此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一、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选择适用权相关阐述
(一)法律规范冲突中选择适用权
在发生了法律规范冲突中,法院要结合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冲突问题,这是长期以来的做法。各国也针对法律规范冲突问题提出了相关规则,如立法法借鉴了國际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明确规定。立法法中的“适用与备案”内容就可归纳为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备案审查的三元机制。选择适用和送请裁决二者之间有排斥性关系,只能在其中选择其一,不可共用。也就是在现有的使用规则无法解决冲突问题时,才能够送请有权机关裁决。但备案审查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不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和适用规则不冲突,如某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相矛盾,则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机关可以调整地方法规来解决矛盾问题,二者并不排斥。
在冲突法律规范中作出选择是,要阐述选择的理由。但由于各地司法环境存在差异,如果法院因为上位法、下位法冲突,或害怕担责任不敢选择适用评价降,导致理由不充分。这些问题都不属于裁决理由作出评价问题,而涉及到了司法环境外部影响问题。随着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未来也会迎刃而解。
(二)选择适用权非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权和选择适用权是两个方面,不能一概而论。如上、下位法冲突时,如果法官直接选择上位法,这就造成了下位法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该司法审查是在案件当中的行使法律的适用权,在法律适用范围。
对于法律渊源一般不涉及到是否和宪法抵触,而判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不具有太大操作难度,法官可以按照效力等级考虑直接适用。在法律层面上,可以将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权视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由于法院可以决定法律适用,所以无需求助指定机关,只有在法律适用无法解决情况时,才将裁决权交给指定机关,是一种“思考性服从”,但也处于适用与解释的范围,并非是行驶了违宪审查权。如果将其归为违宪审查,不仅降低了违宪审查门槛,也提高了法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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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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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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