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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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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人,并告知理由。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堪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投标人对土地现状瑕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支付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那么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 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 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 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识别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 重复投标的;
  (六)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间邀请二至三名至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参加。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中标价20%的定金,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撤消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标底被子泄露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卖公告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在拍卖公揭发出后十日内作出,并发布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卖申请。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支付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 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识别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文件后,应当确定专门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竞买人对土地现状瑕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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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