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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划管理规
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
管理规定: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
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
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
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
4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
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
筑总户数的 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
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
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
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
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
数的 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
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
落。
第三章 争议及调处
第十三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
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
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
三方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
5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
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
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
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
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
项目。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
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
估结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责令设计方调整方案。如设计方
对第三方评估结论存在疑义,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相关设计资质),经审查确认后可启动规委会鉴定程
序。
规委会机构组织相关会议对第三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真
实、全面、准确,资料不真实或伪造资料、隐瞒实情产生相
应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日照分
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因日照分析结论不
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6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其评估结论的科学性、正
确性、真实性负责。因评估结论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
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不纳入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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