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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企业
职工宿舍管理要点
主办单位:行政管理处
制度编码:
制度页数:共6页
编制:秦冲贾继军
审核:矫毅
批准:牟忠彦
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
生效日期:2011年3月2以及其他物品。违者每次处分责任人
50元。
第十一条
住宿人员应有优秀的道德涵养,不随处吐痰,严禁向窗外或露台下乱丢废物、
垃圾及乱倒污水。违者每次处分责任人
100元。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爱惜宿舍的公共财产,对破坏公共设备的,除按价补偿外,处分
责任人200元。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做到人走灯熄,人走封闭电视、电脑等其余用电设备。严禁长流
水,对违规人员或经宿舍管理人员查出违规,每项处分责任人或该宿舍
100元。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禁止使用煤气灶,严禁私接电路,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寄存(寄存
视为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水壶、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和存在安全隐患
的电器,违者每次处分责任人200元。情况严重者按照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赐予
处分。
第十五条
宿舍内不得有饮酒、赌博或流传淫秽音像、书籍及其他违法行为。违者处分
责任人200元,情况严重者移交捍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在房间分派后,房间门锁不得私自改换,个人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
人使用,也不得随意调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调动,须经行政管理处(登记备案)同意后方可,
违者处分责任人100元。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寄存管束刀具,违者处分责任人
200元,处分责任人单位3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住宿人员要
实时关窗锁门,宿舍内不能寄存名贵物品,名贵物品要妥善保存,免得丢掉,否则结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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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宿舍内不得寄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化性、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违者每次处分责任人200元,处分责任人所在单位500元,并充公有关物品。
第二十条宿舍内不得长时间接待来客或接待异性客人。男、女职工按区分地区住宿,
不得越区进入异性宿舍内停留、住宿,更不得混居。违者处分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患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喜好习惯者,一律不准住宿,患有传染病的职工,要遵照医生要求进行隔绝。
第二十二条室内成员如私自发生更改,同室的成员都应实时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反应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宿舍楼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等成心破坏和弄脏墙体的行为,应
经常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违者处分责任人
100元。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养成优秀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禁止在宿舍内饲养
宠物。违者处分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宿舍楼内推销产品;严禁流传、从事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处分
责任人200元,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宿舍管理员配备每个住宿房间的钥匙,以便企业查房使用,职工在辞职时
应到后勤处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换衣柜钥匙、被褥等物品,对未退还的物品,按
物品原价扣除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楼道内晾晒被褥、摆放鞋子、寄存自行车、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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