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能否申请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它是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 的债权实现方式和内容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能否申请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它是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 的债权实现方式和内容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 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 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但如果"和解协议已经 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二、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 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即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 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代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 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第三人代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的,执行即 告终结。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之间达成的合法有效和解协议,在被申请 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执行时,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依法履行完毕的,人民法 院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 持。
三、 在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人往往是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一)适当引导并促成第三人代为履行。
通过执行法官的引导,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益处,使纠纷
得以快速解决;
(二) 要善于发现执行切入点并善于利用有价值的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的线 索。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有关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审查符合第三人代 为履行条件的,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下,积极促使第三人代为履行;
(三) 依职权充分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债权。
可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申报未到期的债权,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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