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着新型治安管理的基本走向、基本结构及它们在运行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偏好。在治安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社区公众的治安需求,然后培育各类治安组织和治安人,最终达到良好的治安管理效果。
三、创新治安管理的几点构想
创新治安管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依靠的就是在正确的治安治理理念指导下构建健全的治安治理体制与治安治理协同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创新治安管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转变传统的治安管理理念、培育治安管理服务组织、科学设置治安管理权力及治安管理责任、调整治安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
(一)转变传统的治安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治安管理的现实运作是统治而不是治理。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通识一般是政府通过公安力量对国内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全面管理与严密控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提出了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那么治安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转变陈旧的理念,从治安治理主体、治安治理目标、治安治理模式、治安治理体制及机制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和公安部门及社会治安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 ,要学习治安治理的理论和方法,明确治安治理的主体、目标、内容、方式及其有效运作的模式等,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改变传统的治安官僚模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要明确警察部门的职能转变方向。这种模式认为治安治理的权威一定是政府或警察,警察垄断治安治理权而不是多元主体协商治理。而构建有效治安治理的前提是要认识到:良性发展的治安治理秩序是建立在警察适度控制与社区治安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的;认识到治安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或警察,也可以是社区治安自治组织或私人机构,还可以是政府或警察与社区治安自治组织或私人机构自愿组成的一个相互分工、合作的联合主体。治安治理是多元主体协作,是分权,是以市场原则为导向的管理。
,要改变传统治安管理权力单一向度的运行方式,施行多向度的治安治理权力运行方式。新型的治安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向度应该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政府或警察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威向公众发号施令,制定规则和实施规则的方式。而是应该以治安市场原则和社区群众理性选择与感情认同为基础。
(二)培育治安管理服务组织
一个国家的治安治理优良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系统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否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多元主体协商治理关系。只有警察力量减少他们的骄傲,弱化他们的强制力量的色彩,愿意让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组织分享治安治理权,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治安治理秩序。我国长期单一的以警察为中心的一元式治安管理模式弱化了我国治安社会服务组织,对于治安服务组织参与治安治理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要提高治安社会服务组织的治安治理能力,需要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治安社区”和“治安人”的过程。
根据不同社区人群对治安服务需求的不同,政府需要创新治安服务供给方式:
,对于治安防范事务,可以采用契约购买服务的方式把部分治安服务项目交给市场与社会;并通过制定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治安管理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
,对于若干社区治安管理项目,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交予社区治安服务组织,公安部门通过监督和业务指导的方式帮助社区治安服务组织提升治安治理的能力,然后可以逐步让其独立开展治安服务。
,要发挥社会治安服务组织的媒介作用,警察系统可以通过这些社会治安服务组织向群众传达相关的政策、制度、法规、理念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治安治理信息,而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些治安服务组织向公安部门传达社会治安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成为联系公安部门与群众的纽带。
(三)建设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既是管理理念的更新,更是管理体制的更新。治安管理需要共治,社会治安服务组织有效参与治安治理是治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那么政府或警察部门首先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合理安排,特别是对治安治理权力体系和治安治理责任体系要进行科学设置。建立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警察在新型治安管理结构中的工作模式,转变警察大包大揽一切治安问题的角色,切实管好那些必须由警察且只能由警察才能管好的治安问题,对于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治安问题要放弃,把它们交与应该管、能管了、管的好的治安服务组织进行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