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西 安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
质量,根据《,≤ 5
≥ ,≤ 3
≥1




≥,≤ 4
≥ ,≤
≥ ,≤ 3
≥,≤ 2
≥,≤ 4
≥,≤
≥1


,≤


,≤
3

,≤

≥ ,≤
≥,≤ 3
≥ ,≤ 2
≥1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
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第八条 《表 3》、《表 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
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
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 3》、《表 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
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
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
10% 。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 5。
注: 1、表中测算依据: 90 平方米 /户, 人 /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
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
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 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 2 小
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小时的标
准;
(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四)建筑层高按 3 米计算,超过 3 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
倍范围内考虑,
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多层住宅
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相
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
最小间距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9 米;
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