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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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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髙人民法院)文章来 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 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髙人民法院、最髙 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释》第二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 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 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 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本条主要是考虑:对于盗窃犯罪而言,盗窃数额固然是影响 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但除此之外,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方 式、盗窃对象等也应当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在综合考 虑有关情节基础上,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可以避免“唯数额论”的不足,更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 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原理。关于本条,需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1)本条第(1)、(2)项是根据实践中盗窃违法犯罪分子不 少有前科的实际,为强化对此类屡教不改者的惩治效果而设置 的。起草过程中,对于该两项规定,曾有不同认识。有意见提出, 其存在双重评价问题;特别是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同时又符 合累犯成立条件的行为人,如一方面降低入罪数额门槛,另一方 面又按照累犯从重处罚,有双重从重之嫌。经研究认为,本条是 对盗窃“数额较大”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本条,盗窃数额达到
《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相应情形的,即 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换言之,本条是在法律规定的框 架内,对盗窃“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所作的解释。故对根 据本条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如同时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依 法从重处罚,并不存在双重从重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包括立 法机关,都不持异议。当然,由于已将累犯作为定罪情节考虑, 体现了对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具体量刑时,要掌 握好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宜增加过多的刑罚量,以实现罪行相适 应。
(2)关于本条第(1)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 中“盗窃”的理解。有意见提出,此处的“盗窃”,应理解为符 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不仅包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行 为,也包括因法条竞合等关系虽以其他罪名(如破坏电力设备罪 等)定罪处罚,但同时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经进一步研 究,对该项规定中“盗窃”,应理解为仅指盗窃罪。主要考虑: 其一,对《解释》中“盗窃”的一词,应尽可能作同一解释,否 则容易造成理解适用上的困惑、混乱。其二,设置本条第(1)、
项的目的在于严惩盗窃惯犯,其数额标准仅为第一条规定 标准的一半,故宜适当控制其适用范围。其三,理解为符合盗窃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实现罪刑均衡的角度有一定道理,但符合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包括盗窃特殊物品、因盗窃又构成其他重 罪、以盗窃方式实施其他犯罪、盗窃后转化抢劫等多种情形,范 围很大,审查判断难度大,且容易引发争议。
本条第(3)项是针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多发、 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实际设置的。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 本项规定不妥,因其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关于组织未成年 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规定存在竞合。经研究认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主要是规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 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本项规定则是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 盗窃犯罪的处理问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然不可能得出 这样的结论,即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的,在任何情况下,均只能以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论处,最髙只能判7年徒 刑;规定本项主要是为了明确,当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 依法应以盗窃罪论处时,可以降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即提髙 定罪量刑的法定刑幅度。
3、关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数额标准的适用。 考虑到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有时难以查明盗窃地点,而根据
《解释》规定,针对不同地区所适用的盗窃数额标准可能并不一 致,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在 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 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适用本款时应当注意:
本款规定的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 船只、航空器等各类交通工具。由于本款已包含在火车上盗窃数 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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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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