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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某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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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某区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称《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某区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称《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 号)、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对象、标准
(一)征收主体
区人口计生委为征收主体。各乡镇、街道为委托的代征单位,当事人所在单
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二)征收对象
对有下列生育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不符合《条例》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
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
生育的;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
生育的。
(三)征收标准
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对象,计
算确定夫妻双方年收入时,首先要调查核实生育双方实际收入,难以核算的,农村
按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以各乡镇统计部门出具
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准),城市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以市统计
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征收程序:
(一)立案审查
各乡镇、街道发现本辖区内违法生育人员,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调查,同时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
各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收集有关证
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乡镇(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乡镇(街道)应当采纳。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于 3 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
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 元以
上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案件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 , 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区人口计生委备档。
(五)送达决定书
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
盖区人口计生委公章,由受委托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签发,征收决定书必须
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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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