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腐败的政治学思考
反对腐败的政治学思考
内容提要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职权,违背社会政治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和现象。腐败并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在于公共权力主体的介入,在于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共的性质。腐败动摇公共权力主体的合法性;破坏政治关系;阻碍或破坏政治过程;阻挠或中断政治发展;毒化
社会政治心理;瓦解和动摇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强化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机制的建设。
一、从根本上讲,腐败同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正在滋生蔓延。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我国现存的腐败呢?我们认为,不能将社会不正之风与因社会分工不同所享受的不同待遇都归纳为腐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职权,违背社会政治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谋取私利(包括个人、小集团)的行为和现象。这样的定义最起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其一,腐败的主体是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主体处于一定的主导、支配地位,公共权力强制性、扩张性、渗透性及目的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共权力主体的素质和公共权力运作的规则不同,产生不同的效应。公共权力与腐败,并不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腐败也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在于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共的性质,是公共权力运用失范的产物。但腐败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主体才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腐败活动,制造腐败现象。公共权力主体说到底是人,离开人,任何权力都无法产生、运作。然而它又不仅仅是个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往往以组织、部门、单位的形式活跃于社会舞台上,因而相对应地腐败很可能是个体的,也可能是群体的,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大凡腐败现象都与公共权力主体联系在一起。在我国,公共权力不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团体都具有公共权力,因而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腐败现象。
其二,腐败现象违反或背弃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公共权力规范、规则如同公共权力一样古老,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公共权力之后,也就产生了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只是性质和周密程度不同而已。正是这些得到社会或一定集团的人们认同和遵从的规范和规则,确定、调整社会的公共权力关系,协调各种各样的公共权力活动,维持公共权力的运行。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发展过程看,有公共权力委托、公共权力实施、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控制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各自的规范。最具权威、较为稳定的规范是制度,这种规范一般而言,虽有不同的层次,但从总体上说规定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向、运用方法,带有较大的强制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体现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公共权力只能在它规定的范围内运作。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制度精神和原则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的调节工具,是公共权力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公共权力主体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为模式和规定行为后果,是程序化地规范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有关公共权力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纪律是一个组织和集团控制、约束公共权力的准则,在组织和集团内部具有无可争议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的同时,这种规范将日益制度化。相对于上述硬规范和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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