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 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 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 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 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关键词】海盗; 赎金; 海商法; 共同海损; 救助报酬; 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虽有各国军舰护航, 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 2010 年1 月5 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 5 224 起。例如, 2009 年 10 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 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 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简称人保)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 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因此, 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 Warlike Operations ) ,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 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1] 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 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 Particular AdditionalRisks ) 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InstituteCargo Clause ,简称 ICC )(A)( 1/1/1982 )的除外责任条款 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 海盗行为除外) 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可见, 人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与上述条款对海盗行为的规定不同。人保条款将海盗行为归入战争险的范畴,在一切险内属于除外责任,而 ICC (A )条款承保的风险相当于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 因此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船舶保险中的规定船舶基本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 2种, 而且都采用列明风险形式。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承保由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 , 简称 ITCH )的 1983 年和 1995 版本的 都规定海盗行为属于承保风险。可见, 中英两国在船舶保险中都承保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且不列入战争险中。 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全损险承保范围第4 条规定, 承保来自入会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 英国船东互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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