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说 明 3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138 项) 3
A (共9项) 3
B (共34 项) 4
C (共46 项) 5
D(共39 项) 8
E (共10 项) 9
第二部分房; B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预售许可证号和
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的; B
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就业、 升学等承诺, 或者出现减免、 赠送若
干年物业管理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内容的; B
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 B
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 B
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不真实的; B
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 B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的; B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违反业主意愿, 擅自更改广告中
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 B
预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B
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的; B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B
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B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卖方要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 但因为买方或卖方原
因未办理成功,卖方不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款项的; B
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 B
不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
管部门的; B
无正当理由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的; B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工程建设材料
的; B
就本企业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B
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B
C (共 46 项)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
年检不合格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
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 C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C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建设市政、公益配套设施的; C
临时用地,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 C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使用暴
力、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 C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超越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
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 C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 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
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 C
未按照征地拆迁合同的规定补偿和安置的; C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内的; C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C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C
违法临时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C
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 架(敷) 设临时市政管线,
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 C
确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同意擅自拆除,或未
按规定制定拆除方案的; C
未在开工建设前对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 地下管线、 市政公用设施等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的; C
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等施工场地挪作他
用的;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C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C
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的; C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C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C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C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C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C
公共配套设施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C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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