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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guànchè)《北京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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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bèijǐng)
《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lǜ dì);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lǜ dì),绿地(lǜ dì)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lǜ dì)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lǜ dì)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lǜ dì)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lǜ dì)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lǜ dì)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lǜ dì)。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lǜ dì)。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lǜ dì)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lǜ dì)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lǜ dì)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lǜ dì)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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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shěnpī)方面衔接
绿地率指标
(1)除居住项目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建设(jiànshè)项目的绿地率。
(2)各类建设(jiànshè)工程应符合绿地率指标。没有达
到指标要求的,必须修改方案直至达到要求。
(3)不涉及绿地率审查的项目,不需要征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如加层、内部改造等。
(4)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不是建设(jiànshè)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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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guīhuà)审批方面衔接
改变绿地性质
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现状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规划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需要改变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规划委在规划编制、控规动态(dòngtài)维护等阶段需调整地块绿地率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后,再行批准。
条例中“公共绿地”系《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北京市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所指公共绿地。“其他绿地”是指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占用绿地建设临时工程
因特殊情况(如基础设施)确需占用绿地建临建的,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手续,且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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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shěnpī)方面衔接
需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衔接工作
(1)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guīhuà)条件》时,即告知建设单位:“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guīhuà)许可证前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请建设单位提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的《规划(guīhuà)意见复函》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关绿化用地内容的审核意见。
(3)对于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而未征求,建设单位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guīhuà)许可证的,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受理后即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绿化内容的审核意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符合要求的,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guīhuà)许可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退件通知书》。
(4)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规划(guīhuà)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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