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载体设计、制作合同
甲方:
地址:顺德市北滘镇蓬莱路美的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顺德北窖美的工业城内
根据《合同法》、《广告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广告载体(电视、广播、软性新闻、户外广告、广告制品、其他类: )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适用为了达到通过电视、广播、户外广告等媒体发布广告目的,而创意、设计、制作的原始载体,如样带、样片、样照及成品,不包括代理发布行为。
标的、数量、金额:
编号
品名
规格/型号
设计费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合计金额(含17%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
合同生效条件及期限:
本合同经乙方审批后,自甲方审批并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必须早于合同履行期限起始日,否则合同无效。
双方确认:合同提交甲方审批之日至少先于履行期限起始十五天,甲方于履行期限起始日前十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于五天内将合同一份一份交(寄)乙方签收后,乙方方可开始履行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所提出的广告创意设计样品如样片、样带、样照等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宣传意图,广告载体制作样品经甲方验收审查确认后,再按规定数量完成全部载体成品的制作。若乙方创意设计样品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方设计,并仅按样品实际成本支付乙方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天(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乙方应完成创意、设计、制作全过程工作,其中应于年月日前提交样品交甲方确认,以保证甲方顺利将载体用于发布用途,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质量标准、验收办法
质量达到合同规定,即为合格。
甲方有权对乙方样品验收后的成品制作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监控。
送样确认由甲方根据原创意及本合同标准验收。
以甲方确认之样品或约定的标准为验收标准,达到要求,即为合格。样品宜封存的应封存;不宜封存以约定标准为准;约定与样品标准不符的按约定。约定不明时,按广告制品企业通行标准。无企业通行标准,按同类制品制作之常规标准。
约定标准:
成品验收:
以确认之样品为标准,以成品数2%随机抽样验收,成品数量少于100件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件。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甲方国内营销公司人员及销售财务人员共同验收;超5万元的,以甲方事业部财务人员验收结果为准。任何情况下,甲方有权于验收前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以甲方所指定人员的验收结果为准,而取消上述验收人员的资格。
以甲方签约代表身份签订本合同的经办人员不能参予本合同的验收。
非规定之验收人员验收的,甲方对本合同履行情况不予确认,并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验收完毕后当天,由甲方有权人员分别开具一式叁份《验收报告书》,乙方应主动索取一份并保存。否则由此造成之质量、数量纠纷责任属乙方。
交货地点: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数量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结算办法
甲方不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货款,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人员的现金来结算货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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