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业反洗钱规制及其政策启示
熊海帆 摘要:保险洗钱具有高度隐蔽性。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美国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制,并针对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所涉及的合规主体与合规产品范围、交易报告的金额起点和可疑行为指针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政策
保险公司应将原始交易记录和提交交易报告的副本保留5年以上,并随时满足FinCEN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查询要求。此外,所有保险公司及其管理层、普通员工和相关中介人均不得将提交交易报告的事情泄露给交易中的任何当事人,同时,他们也不因为向FinCEN等部门提交交易报告而承担侵犯客户隐私的责任。
二、美国保险业反洗钱规制特征
(一)“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的地位突出
FinCEN相当于美国的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除具有反洗钱信息的征集、处理和传送职能以外,还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并享有一定的规章制定权及监督执法权。例如,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则不由保险监管部门而由FinCEN制定,并且,该机构还可依法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规制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检查。
(二)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众所周知,美国面临的反洗钱与反恐任务十分紧迫,但是最终确定保险业反洗钱规制的过程却比较漫长。相关部门并没有草率决策和匆忙行事,而是在财政部及FinCEN的主持下经过长达数年的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多次举行由保险业内各方人士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协调意见,才终于取得了最大限度的一致,形成了现行的反洗钱规则。
(三)坚持“风险为本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原则
反洗钱的所谓RBA原则,简单讲就是指相关部门应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监控和防范本领域的洗钱行为。也就是说,反洗钱制度覆盖下的义务主体既要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的一般规定,又要系统地遵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评价与改进的动态过程,确保反洗钱的合规工作有的放矢、低耗高效。因此,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体系的本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洗钱行动,“将最大的合规资源投入到风险最大的业务领域”。
三、对中国的政策启示
(一)提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
目前,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没有完全达到反洗钱的“金融情报中心”(FIU)的国际标准,在独立性和权能性等方面都与美国的FinCEN有很大差距,应被赋予更大的独立自主权。例如,从地位上可使其直接升格为央行内的副部级单位并取代反洗钱局;从职权上可赋予其反洗钱领域的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允许其对反洗钱合规机构行使现场检查等监督执法权。相应地,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合作,以增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二)建立科学、民主的制度决策程序
首先,我国应当持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及反洗钱先进国家的合作,建立健全国际间的交流学习机制。其次,政府应充分考虑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稳步、公平、高效地进行反洗钱制度供给。例如,在保险业反洗钱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应引入各保险机构代表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信息反馈,努力提高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普适性。
(三)按照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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