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
8.给排气管安装应向室外稍倾斜,雨水不得进入燃具。
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烟气不得流入室内。
3.3.6采用公用给排气烟道时,中、高层宜采用U形或倒T形烟道,应考虑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的风压带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用烟道的截面积和形状应能保证密闭式燃具的正常燃烧。
2.U形烟道的给气道和排气道,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其截面积均应大于按式(3.3.6)求出的数值。
3.U形和倒T形的垂直烟道的长宽之比应小于1:1.4。
4.在一个烟道上安装双系列燃具时(2台燃具对称安装),其烟道截面积应是单系列截面积的2倍以上。
5.烟道内壁有突起物时,计算烟道截面积时应减去突起物面积。燃具应安装在没有突起物的一侧。
,应采用不可燃、耐热、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7.烟道的结构不应影响燃具的燃烧性能。
8.屋顶排烟口与最顶层安装燃具的排烟开口部位垂直净距应大于3m。安装在同一烟道上的两个燃具排烟开口部位的垂直净距应大于0.8m。
9.安装在公用烟道上的燃具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的风帽,安装时不得改变风帽的形状和构造。给排气风帽必须伸出到烟通内壁平面外40~50mm。安装公用烟道式专用风帽时必须使用金属框架。
10.给排气筒穿墙时,给排气筒与墙壁之间,不得有使排气回流入室内的间隙。
11.公用烟道顶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顶部结构应能防雨,且积雪不会堵塞开口部位;
2)烟道顶部装有百叶窗时,应保证有效的开口面积;
3)烟道顶部应设金属防护网,金属网眼的大小应保证16mm直径的球不会进入。
12.U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的顶部给气口和排气口的位置应保证风压平衡;当给气口和排气口不能设计在两个平面上时,也可设在一个平面内,但给气口或排气口的有效面积应取烟道面积的2倍以上;
2)烟道底部结构应使通风阻力最小,U形转弯处的空间高度(距底高度),圆形烟道,取直径的2倍;方形烟道,取两边长之和;对阻力较小的烟道,可取烟道截面积上长边的1.5倍;
3)烟道底部严禁安装燃具;
4)烟道底部应有存水和排水的地方,应有清扫口。
13.倒T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的顶部位置应避开相邻楼房的风压带,其形状应能使各方向的风都能使烟道产生抽力;
2)烟道底部的给气口应使风压保持平衡,给气口应分别设在建筑物的两对面,并用水平烟道连接起来,与垂直烟道组成倒T形烟道;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连接的水平烟道的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建筑物相对两面高于建筑地表1m以上地方;
3)水平烟道有效截面积应是连接全部垂直烟道面积总和的2倍以上;
4)垂直烟道底部应设放水弯管和清扫孔。
3.3.7底层是店铺的楼房的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应在建筑物外墙四面墙上均匀布置,相对面的开口面积应相等;
2.建筑物相邻面的有效开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截面积之和的2倍;
3.建筑物长边上设置的给气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面积的总和。
3.3.8高架楼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向四方敞开,各方面给气口的截面积,应大于垂直烟道的截面积;
2.垂直烟道的下方应有排水设施。
3.3.9网络型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型烟道在建筑物的四个墙面上都应设有水平烟道,并且其中一个应是联络烟道;
2.联络烟道截面积应是其中最大水平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3.联络烟道两端不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的垂直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4.联络烟道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垂直烟道截面积1.5倍以上;
5.各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相应的水平烟道截面积或联络烟道截面积。
3.3.10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安装的燃具使用的燃料比空气重时,烟道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措施。
3.3.11公用给排气烟道应是燃具专用的,不应作换气道、通风道使用。
3.3.12安装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的燃具应是允许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使用的燃具。
3.4室外燃具
3.4.1室外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安装、壁挂式安装、走廊安装、走廊专用室处安装、镶嵌安装。
3.4.2燃具周围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口周围应无妨碍燃烧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入给气口。
2.室外燃具应安装在不会产生强涡流的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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