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6#泊位堆场
高杆灯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是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友好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6#泊位堆场
高杆灯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是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其合同条款如下:
第1条订购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第2条35M双升降式高杆、35M单升降式高杆具体技术内容见前1#2#泊位堆场高杆灯合同、投标文件,双升降式高杆灯、单升降式高杆灯必须在卖方原厂制造。
第3条合同价格
(大写:壹佰玖拾玖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肆角整),该价格以人民币计。
、材料价格风险、安装、运输、质保期内的维护全部费用。卖方现场安装所需的发电、起重、看护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4条包装
合同货物由卖方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止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费用卖方自理。
第5条 供货时间
全部合同货物根据买方通知,分批次运抵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南港区施工现场。买方应提前25天以上通知卖方组织每批次货物的制造和发货。
第6条 支付
,买方按合同额的30%支付给卖方首期预付款。但需要卖方提前开具预付款保函和增值税发票。
、安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次设备货值50%的到货款。
,双方进行设备验收,设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次设备货值15%的货款。
,卖方向卖方支付5%的合同余款。
第7条 装运通知
在合同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载货车辆名称、启程时间和预计到达卸货地的时间通知买方。
第8条 保证
。
、投标书也视为卖方的保证。
,卖方接到需方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第9条 不可抗力
、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时间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第10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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