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臂丛神经损伤谁之过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7-03-:42 阅读次数:338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王女士在某医院经阴分娩产下一名男婴李某,李某出生后即被发婴儿臂丛神经损伤谁之过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7-03-:42 阅读次数:338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王女士在某医院经阴分娩产下一名男婴李某,李某出生后即被发现左上肢肌力差、左腕下垂,经专家会诊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王女士认为李某的左臂丛神经麻痹是由于医务人员在接生时操作不当造成的,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该纠纷经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臂丛神经损伤属于分娩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该鉴定结论,王女士不服,于是于2003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李某接生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因此不存在医疗过错,至于为什么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的情况,相关的医学文献有报道胎儿在宫内就有发生臂丛神经损伤以及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经过产道时有发生臂丛神经损伤的情况,因此本病例不排除有这些难以预见的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结论,同时积极与医患双方协调,医院出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给予了适当的补偿。
律师点评
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张洪涛:臂丛神经损伤是产科常见的并发症,助产操作不当的因素可以造成这种损伤,但是也有胎儿在宫内就有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或者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经过产道时发生臂丛神经损伤这种极个别的情况,一般说来,助产操作不当的是造成这种损伤的常见因素。本案中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臂丛神经损伤属于分娩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结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将并发症列为医疗事故的排除情形,与医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并发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并没有机械的采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是依法委托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是正确和负责任的,审判人员正确的认识到了医疗事故不能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婴儿的臂丛神经损伤是由于分娩过程中非医疗原因导致的,这种认定也是有医学依据的,同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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