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据可否证明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
2010年12月17日,杨某经过自己工依据认定。双方于2010年12月
17日发生的汇款往来系两人之间的借贷往来,且自彭某收到了汇款后借贷合同
生效。
二、对于杨某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杨某陈述,借钱发生后第四个月彭某
按月息2分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且支付利息前后均向彭某主张过追讨,从催
讨之日可视为杨某向彭某主张借钱期限届满,杨某在自己追讨后的两年内应向彭
某主张权利。杨某虽然提出在此之后仍向彭某追讨过,但未提供凭据证实自己的
主张。且陈述借钱从2010年12月发生至今彭某仅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杨某
庭审陈述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彭某不偿还利息的行为已经违犯了双方对合同
的约定,杨某也应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两年内积极主张权利。彭某认为汇款
之后杨某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并要求杨某出拥有关借钱依据,并提出就算是借
款也高出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彭某提出的抗辩原因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贷案件合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决驳回杨某的诉讼恳求。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裁决后,杨某不服,以借钱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上诉人起诉之
日起计算提起上诉。彭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钱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系对争议双方举证责任进行的分派,该条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在对质据进行认
证时,应全面、客观的审核凭据,在按照法官执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平时生
活经验,对质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本案彭某抗辩转账系其与
案外人陈某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并非抗辩杨某的转账行为系一种偿还双方以前
的借钱或其他债务的行为。联合本案案情,杨某自称律师,其与彭某关系仅为相
识,联系双方的主要纽带为案外人陈某,杨某主张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借贷金
额达到了100000元,但其除转账凭据外未提交任何书面依据,其对借钱利息的
陈述前后存在矛盾,自杨某主张的借钱发生时间2010年至其提起诉讼时的时间
长达五年,杨某也未提供凭据证明其主张过权利,以上情形显然不切合常理。本
案中,杨某仅提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尚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其未提
交充分凭据证明借钱事实的情形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
恳求不能建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的办理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
还双方以前借钱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提供凭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