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2lh)
税务管理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税务管理
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凭证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税务管理
发票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管理
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原则 (7):重点记住税款有三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制度(代扣代缴/延期/滞纳/减免)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款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两种主要形式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款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税款征收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款征收
欠税清缴制度:
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
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款征收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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