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China merce Association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的精神,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秩序,推进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实施。
评价程序
第四条受评企业
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企业,均可以在自愿原则下申请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接受企业委托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
;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议”。
第六条受评企业填报信息
受评企业提交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评价中心加以审核。
第七条访谈受评企业
评价中心设计提纲,邀请受评企业相关负责人出席面谈或在线访谈。
第八条评级分析
评价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参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对受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分析后,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初稿)。
第九条召开信用等级评价评审会
评价中心组织召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评审会,形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十条评价结果向受评企业反馈
;
,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中心提出复评要求。
第十一条公示、公告和颁发牌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网”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价中心将通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网”向社会发出公告,向受评企业发放牌证。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报备
评价中心在给企业颁发牌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备有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同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网”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链接。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
评价中心对受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以保证对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的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
1. 受评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经确认后可以随时调低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2. 参评企业在年度内经营管理状况有较大提高,可以提出申请,评价中心根据申请组织复评,重新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由评价中心按期统一发布,并向全国整顿办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需填报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资金;
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数,分支机构数;
企业经营年限,企业赢利年限
有些内容需提供复印件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基础设施及信息化管理
企业经营场所、物业面积、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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