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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指南.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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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税务筹划指南
税务筹划
什么是税务筹划?
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涉税事项、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税务筹划的核心目标是规范纳税。
税务筹划的特点? 合法性、事前性、零风险
税务筹划与
在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建设方不再作为承包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再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
工程承包方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56号)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委托贷款的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前扣除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利息比例限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准确划分应税与免税用地
1、特殊用地和企业用地的减免规定
2、火电免税用地和应税用地的划分
3、热电联产免税用地和应税用地的划分
4、水电免税用地和应税用地的划分
5、风电免税用地和应税用地的划分
6、煤炭企业免税用地和应税用地的划分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续)
合理确定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政策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试运行
1、试运行时间的合理安排
2、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处理
3、试运行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4、试运行固定资产成本确认的税会差异
(只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发生收入都要交增值税的,试运行的也不例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主要内容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转固环节与增值税抵扣相衔接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超过12个月仍然未取得全额发票,其价值不予调整。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合理、准确定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的确定以会计制度为基础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计入房产原值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基建期其他重点涉税问题
合理、准确定房产原值(续)
房产的附属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基建期间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主要内容
企业搬迁税务筹划
案例4:搬迁过程中的税务管理
营业税政策分析——国税函[2019]277号、国税函[2009]520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及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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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伊利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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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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