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音扰民案例
【案情】:2011年赵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经装修后于2012 年12月入住。入住后,赵女士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虽经整改后,仍未得到改善。经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客厅夜电梯噪音扰民案例
【案情】:2011年赵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经装修后于2012 年12月入住。入住后,赵女士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虽经整改后,仍未得到改善。, 分贝,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赵女士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协商无果后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由诉 至法院。
【分岐】:本案的争议点是应适用什么标准判定是否构成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谁是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一种意见认为监测报告所依据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 适用于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而设置的电梯噪声,报告不具可采性。目前国家及地方均无居民 楼内为居民提供服务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 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既不是电梯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 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也 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之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开发商瑕疵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 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A声级) 应当符合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未达到此标准,属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开 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来对此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 H生效),卧室的噪声级被修订为昼间不应大于 45 dB,夜间不应大于37 dB,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 dB,但仍应适用房屋修建时的标准。
2、电梯运行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可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 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 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 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显然电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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