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满3年,是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可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1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监理业绩、竞争力、信用记录及附加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通知: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在“福建建设监理网”发布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或设区市建设局负责监理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填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或设区市建设局负责监理工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征求设区市建设局意见后报送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四)复核: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通过调查、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评审:信用等级评定由省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组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形成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上报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公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福建建设监理网”公示7个日历天。
(七)公布: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将公示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有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或法人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的,直接核定为C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评;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规定,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在下一年度规定时期内重新参评,不按规定重新参评的,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监理企业应主动交回原信用等级证书,否则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收回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受理书面异议后,应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等级评定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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