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 大家了解《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事项吗?详情大家敬请阅读如下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 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 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 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算作劳动时间, 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 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 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 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 若有实际困难, 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的,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 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 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在哺乳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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