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建设银行与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案.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建设银行与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案[ 2010-10-20 16:44:00 | By: 天行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 )二中民初字第 13033 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 85 号。负责人张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普,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周,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被告北京世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穆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敏,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张士全,男,汉族, 1952 年5月 29 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 2楼 307 号。委托代理人李淑敏,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张静,女,汉族, 1979 年 12月 23 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 2楼 307 号。被告史秀彩,女,汉族, 1952 年6月 17 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 2楼 307 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密云支行) 与被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豪房地产公司) 、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酒店) 、北京世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建筑公司) 、张士全、张静、史秀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9 年6月 22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 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2009 年6月 29日, 本院依据原告建行北京密云支行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世豪房地产公司、世豪酒店、世豪建筑公司、张士全、张静、史秀彩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 2009 年8月 31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北京密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普,被告世豪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周,被告世豪建筑公司、张士全、张静、史秀彩的委托代理人李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豪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建行北京密云支行起诉称: 2008 年 12月 16 日,建行北京密云支行与世豪房地产公司、世豪酒店、世豪建筑公司、张士全、张静、史秀彩签订了 1份( 协议号为 2008001 号)《债务承担协议》。协议约定: 世豪房地产公司确认系合同编号为 2002136520727 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实际用款人, 同意无条件承担基于原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世豪酒店、世豪建筑公司、张士全、张静、史秀彩明知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最初形成和承担过程, 并且明知原合同相关资金的实际使用和流转经过, 同意为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世豪房地产公司确认承担的债务为: 截止 2008 年 12月 24日( 下称基准日) 债务的本金为: 113468 元, 利息为: 元。该债务本金的到期日为 2009 年 12月 23日, 还款计划为: 2009 年 12月 23 日前偿还 元;该债务利息为已到期债务,应于 2008 年 12月 24

中国建设银行与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ikyilus7
  • 文件大小115 KB
  • 时间2017-04-1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