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未定义书签。
规划与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防爆错误!未定义书签。
施工现场防火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使用与维护错误!加油加气站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4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统。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应按高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住宅应符合二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应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生产厂房和高层仓库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生产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闪点小于28二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闪点不小于28二,但小于60二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3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60二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生产场等因素确定其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一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的隧道;
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
2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二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500m,不大于1500m的隧道;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不大于3000m的隧道。
3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三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500m的隧道;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500m,不大于1500m的隧道;
3)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1500m的隧道。
4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四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不大于500m的隧道;
2)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1500m的隧道。
生产建筑内的工艺布置和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应根据相应部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设置在交通隧道内的消防设备,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条线路、一座三线及三线以下的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要求,应按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考虑;对于车辆基地和上盖建筑及其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的民用建筑,应按同一时间发生2次火灾考虑。
、隧道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房屋建筑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用途执行本规范有关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的规定。
。设置泄压面积时,泄压面积应能在爆炸作用达到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及时泄压,其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无法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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