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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 .
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X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境内所有水库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库的度汛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对辖区内水库度汛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水库责任制。
X河水库由县政府负责;库容在10万(含10万)一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制定水库汛期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表,主汛期期间由《X宣传》统一对外发布,县政府网站、县新闻网、县电视台对各镇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进行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水库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职责是:
行政责任人:落实水库防汛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防汛工作必要的经费和物资(县财政局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负责组织好水库的抢险工作。
直接责任人:制定安全度汛制度和运行管理措施,建立水情预报设施和自动预警监测设施,落实水库定期报汛制度,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技术责任人:负责编制水库度汛预案,承担抢险技术指导,协助行政负责人加强水库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库查险工作。
第七条承担有防洪、人饮、灌溉、发电、养殖的水库,汛期必须严格遵守防洪X为主,人饮灌溉为辅;非汛期和干旱期,必须遵守以人饮灌溉为主,发电养殖为辅的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
第二章汛期运行管理
第八条X河水库必须设立枢纽防汛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10名;小(一)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4名防汛人员;小(二)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名防汛人员。
第九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建立防汛工作制度,包括雨量、蓄水量、工情信息传递制度以及物资管理制度,大坝查险制度、险情报告制度、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记录制度。各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位观测标尺、雨量计和水位库容曲线,每年定期清洗刷新,无法确定绝对高程的水库,要根据水库度汛要求,建立相对高程标尺。设定报警方式,明确淹没撤离范围,并预先告知可能威胁区的群众。
第十条水库报警应逐步更新为自动报警监测方式,预警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由各镇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预警设施的正常运行。各水库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水库的开、关水的操作程序确保开启和关闭的安全性、稳定性、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库放水设施处安装引水管道;严禁在水库游泳、垂钓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周围、水面乱扔垃圾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内外坡放牛,开挖种地等损坏库坝行为。在各水库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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