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工程审价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营科: 根据上海建设和交通委及市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沪建计联【 2005 】 834 号”、“沪价费【 2005 】 056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此文刊登在 2006 年第二期造价信息上) ,公司合约部近期就此收费标准走访了市定额站,现将工程审价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解释如下,请各单位对照执行。一)关于审价项目个数的认定。审价项目个数的认定以审价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审价咨询合同份数为准。如一个项目有若干个单体, 审价咨询合同仅签一份, 则若干个单体的核增、减额应并在一起计算,不能按单个单体的核增、减额分别计算审价费。如审价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审价咨询合同是按若干单体分别签订的,则可分别按每个单体的核增、减额计算审价费。二)审价费收取办法。 1) 审价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率详见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2 )业主、施工单位承担审价费比例: a) 核减率在 5 %以内(含 5%) ,由业主全额承担。 b) 核减率在 5 %以上, 5 %以内的审价费由业主承担, 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c) 核增部分不分 5 %以内和 5 %以外,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审价费收取办法: a) 核增、核减应分别计算审价费。不能把核增、核减额相互抵消后再计算审价费。 b) 核增、核减在 5 %以内(含 5%) ,计费办法是按送审造价为基数计取,不按核增、减额计取。例: 某工程土建送审造价 1000 万元, 核增 48 万元(在 5 %内), 核减 50 万元(在 5 %内) 。由于核增、减额均在 5 %内,因此按送审造价计取审价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核增部分: 100 万元* % +( 500-100 ) 万元* % +( 1000-500 ) 万元* %= 万元(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核减部分: 同上。= 万元(由业主全额承担)。 c) 核增、核减在 5 %以上, 计费办法是按核增、核减额分别计取。例: 某工程土建送审造价 1000 万元, 核增 80 万元( 8%),核减 150 万元( 15%)。由于核增、减额均超过 5 %以上, 因此应按核增、核减额分别计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核增部分: 80 万元* % *100/1000 万元+80 万元* % *500-100/1000 万元+80 万元* % *1000-500/1000 万元= ++ = 万元(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部分: 150 万元* % *100/1000 万元+150 万元* % *500-100/1000 万元+150 万元* % *1000-500/1000 万元= ++ = 万元。其中:业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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