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其他条款检验
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第六章合同其他条款检验
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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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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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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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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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初,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总金额13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当年2月10日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向B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A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转下页)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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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果,据此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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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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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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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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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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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标准
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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