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增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治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
.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
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治理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当勘测设计任务,并
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增强设计过程质量限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
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根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平安需要并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治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
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治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及考核方法,,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限制.
第三十三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
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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