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更补充协议甲方:杰昌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了长治市凯旋都汇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 现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对合同部分条款做出变更补充如下: 一、将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中监理总酬金由“万元整”变更为“万元整”; 二、本协议生效后, 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三、若乙方收到的酬金高于甲方应付部分, 则乙方应于收到高出部分酬金之日日内,将高出部分的酬金退还甲方,否则应按每日万分之承担滞纳金;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长治市凯旋都汇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系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2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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