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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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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抚顺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文 号:抚政发[1994]103号
发布日期:1994-12-25
执行日期:1995-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
第三章治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有人或代理人、使用人、依法批准拆迁房屋的拆迁人、 涉及房屋安全的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各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提出房屋 安全鉴定申请。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可 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 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证明或其他具备相关 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房屋所有人应提供房屋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有关文 件,协助对房屋的隐蔽部位做必要的开凿剖析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七 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受委托单位自接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必须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申请;
(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 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下列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 续观察的房屋。
(二)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 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六条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 屋的鉴定结论,须在做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房 屋所有人,并报市房产公用局。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统一格式、统一术语、项目齐全、数据清 楚、定性准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 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二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用标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提出,市物价部门批准。
经申请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 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鉴定结果是房屋有效使用和拆除的依据。
第三章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房管部门)应定 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危房登记卡,及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办 公室报告危险房屋的发展变化和处理情况。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 巡视检查,应提前做好排险解危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人或造成危房的责任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 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决定,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若发生阻碍行为,房
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 必须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 应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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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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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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