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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惩罚程序规定.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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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惩罚程序规定
第85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一样”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证据的输出件,视同具有原件的效力: 〔一〕具有法定的电子认证手段,能确保其真实性的; 〔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 〔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成认其客观真实,并经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其次十条 采纳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确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状况,由见证人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确定书》所附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有关物品的原址旁边张贴公告。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确定。 须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确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纳上述措施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状况下,可先行采纳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承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状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十二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 须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确定是否接着调查。   其次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提交《行政惩罚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看法,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章 惩罚确定 其次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惩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展全面审查,依据不怜悯况,提出审查看法: 〔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惩罚看法; 〔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订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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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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