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发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中的“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不同。现将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
弥补亏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发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中的“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不同。现将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遵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那么的规定进展会计核算,假如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状况一样,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安排”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安排”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状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状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须要进展特地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缘由,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那么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一样,无需特地作会计分录。但假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那么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未安排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缺乏弥补的,可以逐年持续弥补。但是持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依据国税发[1101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在实际操作中,应留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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