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担保合同
货款担保合同1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恳求,丙方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根据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 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 %计算,即人民币 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 元。
(二) 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 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 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 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供应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干脆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全部。
(四) 其它费用
1、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询问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 甲方在此是根据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缘由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
后仍旧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 如因甲方缘由,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
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 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
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担当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 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 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 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 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 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 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 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
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峻及职权实现事项的,甲方必需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1、 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 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 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 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 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乙方或债权赐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实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利的放弃或丢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担当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说明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
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的状况下,甲方还必需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 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改变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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