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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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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
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
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 样品送检要求
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1996和GB 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
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布点原则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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