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章
进度与计划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分包管理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第六章
设备与半成品材料采购管理
第七章
试验管理
第八章
技术与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 计,编写项目的质量目标、创优计划、工艺工法,并进行工人 技术培训。各驻地办负责对项目部和分包人的施工工艺工法进 行审核,总监办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按不少于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和平行试验。自 检和抽检要有统一书面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监理工程 师检验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和设备等不得在本工程 上安装或使用,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 师的任何签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 测记录及报验单等应按总监办的统一要求填写和保存。未经监 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报验工程,筹建处不予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原材料,必 须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取样,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下检 测,或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 人员应在检测报告上见证签字。
第十六条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开工前由总 监办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 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下发驻地办和施工单位执行,实 施质量监控。驻地办根据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筹建 处和总监办抽查。 2、 施工前由承包人应对关键工
序、质量控制点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驻地办审核和总监办审 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 工。驻地办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筹建处和 总监办将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邀请专家 检查和厅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凡是列为控制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 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驻地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 施工过程进行旁站,驻地监理工程师通知筹建处项目工程师和 总监办专业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承包人不提前通知驻地 监理工程师,擅自施工,除不予验收计量外,每次违约处罚 1000-10000 元。
3、工程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施工实行专项管理。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作业指导书由承包人编写,驻地监 理工程师确认批准。作业指导书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承 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关键工序和控制点违约处罚标准细则另 行下发。
4、成品保护。承包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 施,对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要有专人负责, 承包人对整个工程,包括分包人的成品保护负总责,同时,要 求分包人应重视成品保护工作,负责本分包部分的保护。出现 成品损坏或丢失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在7 日内修复完好, 不得相互推诿。否则,筹建处将视承包人和分包人违约,将视 情况分别给以 500-5000 元违约处罚,特殊情况下,筹建处 有权将此部分的修复工作交与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负担。
第十七条实行现场主要负责人质量抵押金制度。现场 主要负责人包括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其中,总监办专业工程师3000 元, 驻地监理工程师3000 元,驻标组长与专业监理工程师2000 元,旁站监理人员 1000 元,项目经理和副经理各 5000 元, 质检工程师各 3000 元。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90 分以上, 且按合同工期交工,双倍返还质量抵押金。交工验收质量评 定达不到 90分,质量抵押金全部扣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 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双倍返还的质量抵押金,分别从上浮监理 合同价的
10%和承包人有效合同价的2%质量进度奖中支 付。
第十八条 本项目按省交通厅“十公开”的要求,实施十 公开制度。在工地现场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牌,公开关键工序和 质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的考评办法
本项目工程质量考评将按考核评分单元累计评分,以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最基本的考核评分单元,分项工程按国 家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考评。
2、 按照工程分部的划分,筹建处根据施工单位自检,监 理单位抽检情况和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筹 建处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评统一标准对各合同段的单位工
程按照统一划分的分部分项(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装修分部 和安装分部)进行评分和排名。
3、 单位工程完工奖励。单位工程按计划完工后筹建处将 进行阶段性质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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