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标准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情传入,降低平安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担当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冷库毗邻口岸且交通便利。 ,能够开展一般残留物质检验工程的初筛,所在地直属局具备疫病病原检测实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 ,签发进境肉类产品放行单证的签证兽医。签证兽医须到达如下条件:坚决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必备的兽医专业学问,从事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经历,熟识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设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必需由各直属局职能部门组织进展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赐予上岗资格。非专业人员和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签证工作。 ;对于出现工作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工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各直属局应依据质检总局年度残留监控打算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方案。遵照《官方取样程序》和《残留分析质量限制指南》建立标准的取样、送样、检验、验证、记录保存、报告和阳性结果反应追溯程序。发觉阳性结果的应在48小时之内反应送样单位并上报质检总局,并按有关规定采纳相应的后续行动。年度打算完成后,应刚好汇总监控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下一年度监控打算的合理化建议。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核定辖区内进境肉类产品的加工、存放、运用状况,发觉问题刚好上报;残留监控、入境查验和检验检疫中发觉不合格的,应刚好上报质检总局发布警示通报。各直属局应在年中和年末将入境肉类的检验检疫工作状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质量分析报告上报质检总局。 〔六〕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海关、边检、技监、工商、农牧、卫生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亲密关注国内外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信息,严格遵照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和公文函电的要求,刚好协调相关部门,沟通状况,采纳快速反响和严厉打击非法入境措施,必要时启动各种应急预案,做到有令必行,令行制止。 二、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运用单位实行检疫监视制度。 、诚信经营、具备必须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展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以催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觉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记,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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