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本节物业管理是我整理的资料是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平安的须〔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立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依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立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 水文水资源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供应水文水资源状况。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设置市政消火栓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街道宽度超过60米时,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道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网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应当同时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城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300毫米; 〔三〕接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穿插口。 第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展检修,发觉问题应当刚好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缺乏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依据详细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 城市〔镇〕主干道旁、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水池应当加盖,并设置不得小于50×50厘米的取水口。 室外消防水池的水位不得低于上沿20厘米;单位、居民住宅区设置的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明显标记,水池顶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制止修建其它建〔构〕筑物或固定设施,取水口5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 对消防水池进展修理、换水作业时,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因城市〔镇〕建立须要拆迁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执行任务或影响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灭火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运用的,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设置醒目标记。 第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并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的畅通。 第十四条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并采纳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运用单位应当遵照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值班、检测等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发生重大故障进展修理和年度检测时,应当在当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建立和运用维护费用,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立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单位出售已报废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出据证明,回收单位应当登记;物资回收单位不得收购公民个人私自销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抢险救援专用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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