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合同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 3 政发[2011]18 号)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 2012 ] 37 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 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 该房屋) 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第二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租金标准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元/ 平方米· 月,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大写:仟佰拾元 4 角分)。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 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及缴付时间每(半年、季度)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当于每个缴租期开始前日内到缴纳租金。乙方也可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专户, 账户名称: 账号: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 30 天计算)。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合同期满或终止, 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的,甲方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第七条物业管理乙方应当遵守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居住期内,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日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月物业服务费用除以 30 天计算)。第八条房屋维修(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5 (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三)户内灯泡、水龙头、开关、插座、坐便器、洗菜盆等日常使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维修。(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 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 30 日以上的。 2. 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按入乙方信用档案,做出相关处理: 1.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6 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 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8. 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9.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五)租赁期间,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本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房屋腾退(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热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 3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三)乙方提出续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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