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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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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曾有一个劳动合同的引言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这则引言写得是否正确?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上述合同引言的写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是弱者和强者、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 不适用合同法。作者认为: 劳动法固然适用于劳动合同, 但并不排除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适用, 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主耍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虽有其特性,但归根结底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根据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我国 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 继续沿用了( 民法通则)第 85 条关于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一) 劳动合同期限;(二) 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五) 劳动纪律;(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这些条款。作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其论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认为:“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 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 所以, 闰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闰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 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 因而仍需要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虽然, 作者对于该段论述中将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 雇主) 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是否适用民法不敢苟同, 将按劳分配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对立不敢苟同, 但该段论述至少承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可由民法来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通过向用工单位( 雇主) 提供劳动换取报酬; 用工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换取劳动者的劳动结晶—商品或者非商品的价值, 显然属于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遵守法律等墓本原则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内的民法的约束。第二,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 劳动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见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签定不公平合同。强者弱者是相对的, 很多时候, 用工单位处于缔约优势地位, 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 但有的时候则相反,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学有所长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往往处于缔约优势地位, 受到很多用工单位、猎头公司的追捧, 因此个案缔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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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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