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转让合同
农村林地转让合同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
一、 林地基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山林转让期限:60年,自 年 月 日至________年 月 日。
三、山林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山林转让期60 年,转让费260元/亩,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日内按甲方实际转让亩数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全部林地转让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转让后,林地全部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运用权、林木全部权和运用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楚,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办理林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担当,甲方帮助办理。
(三)在乙方开发项目启动时,甲方享有劳务输出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用工可以优先考虑支配甲方的劳力;但甲方要教化管理好村民,做好村民的协调工作,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值的权益,要负责乙方用水、用电、通讯和交通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但乙方不能占用甲方现有的水和设施取用水,乙方依据项目规划逐年开发,在开发过程中,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应主动支持当地公益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抵押林地及相关开发项目,但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交纳山林转让费。
(五)在山林转让期内,乙方允许甲方在转让山林区域内合理放牧,但甲方的放牧等不得对造成对乙方山林的毁坏,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在转让期内,凡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补给甲方林地的款项归甲方全部,乙方争取到的项目实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归乙方全部;若因乙方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甲方必需协调和支持,并帮助乙方办理征占用的相关手续;乙方投资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其他涉及项目开发中的补偿、补助属乙方全部。
(七)甲方村民除每年度护林防火期限外,可适量在双方指定的期间、区域进行自用烧柴砍伐(间砍),房屋修补所用木材,但不准进行商品性采伐和销售。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的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乙方允许甲方村民采摘乙方受让林地范围内的野生菌,但因乙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确定的区域除外。
(八)甲方可以在原有墓地进行民间安葬活动,但不允许在乙方开发区内进行安葬活动
(九)如乙方开发需修道路,由乙方投资,所占用土地由甲方无偿供应。
(十)在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
(十一)乙方享有山林自主经营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开发山林,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营运的各项活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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