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存货盘盈、 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 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 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
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 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 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 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
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 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 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 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 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 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 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 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 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 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 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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