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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跳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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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跳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介绍
Z公司主要销售医疗器械产品。2010年5月28日,Z公司与德国HSP公司订立英文版《经销商协议》、授权委托书,约定HSP公司授予Z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maxMore医疗产品的独家销售权,期限为3年。为符合市场准入要求,Z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椎间孔镜和内窥镜两项maxMore医疗产品,并于2012年获得两项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此后,Z公司通过外贸公司从HSP公司进口椎间孔镜等产品进行销售。
夏某曾于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在Z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12年3月,夏某进入另一家销售医疗器械的J公司任销售经理。
为推销相关医疗器械,经夏某联系,Z公司给J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载明Z公司为德国HSP公司授权的椎间孔镜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Z公司授权J公司作为其唯一的合法代表人进行椎间孔镜产品的推广销售活动,办理所有招标采购、销售等相关事项,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7日止。为配合推广销售事宜,Z公司还向J公司提供了盖有Z公司为“中国总代理”水印的椎间孔镜、内窥镜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资质文件。
2012年9月5日,夏某代表J公司与R医院订立《协议书》,由J公司销售给R医院一套椎间孔镜、内窥镜等手术器械,价格66万元。R医院在购买该设备时,审查了J公司提供的椎间孔镜、内窥镜《医疗器械注册证》、Z公司向J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Z公司、J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履行该协议,J公司将其于201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的HSP公司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提供给了R医院,。
另外,夏某还代表J公司以类似的方式销售给Y医院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一套,价格为27万元。
Z公司认为夏某、J公司销售涉案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二被告停止销售、连带赔偿600万元等。二被告提出Z公司仅完成了德国HSP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在国内市场的注册准入工作,他人有权在中国市场销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均不承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J公司所持Z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J公司向R医院、Y医院等提供的涉案《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上均明确提示Z公司为涉案医疗器械“中国总代理”,因此,J公司对Z公司为涉案医疗器械“中国总代理”的身份是明知的。
再结合Z公司提交的英文版《经销商协议》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Z公司享有涉案医疗器械在国内的独家销售权,J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销售涉案医疗器械,而不向Z公司支付任何对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致使Z公司丧失交易机会,损害了Z公司的合法权益,对Z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按照查明的J公司非法获利,判决J公司赔偿Z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律分析
我国医疗器械等产品的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门槛高,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往往更加注重对市场流通渠道的把控,因为这不仅影响对商品质量、使用及维护过程中的有效监管,而且影响经营者的切身获利。本案就是一起因销售渠道引发争议的典型案件,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独家销售权能否获得法律保护。另一个是公司员工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通过合同取得的独家销售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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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04